a公司為能快速打入台灣市場,在尚未引入前,就先透過平面告白,在捷運和大眾運輸場合設置廣告看板,產品logo就是商標申請案的「伊芙蘭」翻譯在取得商標權時,已積累泛博的愛用者,逐漸擴大市占率。
再加上二商標的產品類別是溝通的化裝品種別,消費者無從區分兩者的差別,而有混合誤認之虞。雖然說a公司認為「伊芙蘭」係澳洲母公司澳洲商標「evelon」中譯而成,與「絲芙蘭」法語「sephora」意義不同,在國外有清晰的區分性。可是由於該產品係在台灣銷售,必需以台灣區域常人民的認知為判定點,不應僅之外辭意義分歧,逕自認為二商標具有區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合誤認。
此二商標分別以「伊」與「絲」字連系「芙蘭」而成,且此二商標均非平常用語,沒法從字面理解其意義,語法上類似直接外文翻譯成中文。除用於商標以貫穿連接指導發賣產品外,很難將該組合文字指向其他事物,所以各自的辨認性很強。雖說各自的辨認性很強,可是二商標中,此中有兩字是相同,首字讀音上雖有分歧,且二商標圖樣均無任何特定意義,且又具有外語按音翻譯成中文的語感,僅憑字首的讀音差異,難讓消費者在分歧時候、不同所在接觸到此二商標時,可以苟且分辯出差別。因兩者高度近似,a商標最後遭撤消。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商標有以下景象之一,不得註冊:
十、溝通或近似於他人統一或類似商品或辦事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幹消費者攪渾誤認之虞者翻譯
有些純文字商標無法從字面理解其意義,因語法上類似直接外文翻譯成中文,除用於商標以保持唆使銷售產品外,很難將該組合文字指向其他事物翻譯如果有個兩個純文字商標,個中後兩個字是相同的,首字讀音雖有分歧,但兩個商標圖樣均無任何特定意義,且又具有外語按音翻譯成中文的語感,僅憑字首的讀音差別,很難讓消費者在分歧時間、不同地址接觸到此二商標時,可以等閑分辯出其差異,兩者間有高度的近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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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芙蘭」和「絲芙蘭」是近似商標嗎?
母公司看到台灣女性消費者對於天然產品的需求,從便宜到高檔的都有。再經由細心的評估後,決議在台灣設立子公司翻譯而澳洲的國民多來自於英國,英國的法治觀念也一併帶入,對於商標的認知特別很是清楚,因此母公司在澳洲已經申請並獲得商標權,商標圖樣為英文的「evelon」。為能入境順俗,且讓台灣民眾更快速知曉其產品,於是提出「伊芙蘭」的純文字商標申請案並獲得商標權。
a公司經營化妝品銷售,其母公司位於澳洲,以自有地盤,大量栽培各種具經濟價值的花草植物,提煉精油,融入各種化裝產品中去販售,廣受消費者愛好翻譯
此時,與a公司產品類別相同,且同時在市場上販售的b公司,早期並未在乎a公司的發賣行為,因為b公司產品也是標榜天然,更是來自於歐洲法國,很自傲地位不會被a公司撼動翻譯可是歷經一年的市場廝殺,b公司發現流失了約2成的市占率,為救回流失的是市占率,甚至擴大市占率,除調降產品價錢外,也積極尋覓a公司的漏洞。終於b公司發現其產品之商標圖樣是純文字的「絲芙蘭」,感覺是一大殺手鐧,就向台灣聰明局提出評定,要求撤銷a公司「伊芙蘭」的商標。
來自: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2663303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社02-236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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